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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机电液一体化实验教学中心低值仪器、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低值仪器、低值耐用品的管理是学校资产管理的组成部分之一,因其品种多,用量大,易于损坏,管理较为复杂。本着既要加强管理,又要尽量简化手续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低值仪器、低值耐用品实行校-直属单位(亦称使用单位)两级管理,以使用单位管理为主。本办法中未列事项按《燕山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三条,低值仪器、低值耐用品系指低于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仪器设备和工、器具。根据财政部财字[1993] 3 号《关于提高事业行政单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起点的通知》,凡能独立使用,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形态的物资,不论是用何种经费购买、自制或由单位、个人捐赠(所有权不属个人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列入低值资产的管理。
  (1)专用设备,单台价值在200 元(含200 元)以上,800 元(不含800 元)以下;
  (2)一般设备,单台价值在200 元(含200 元)以上,500 元(不含500 元)以下;
  第四条,低值仪器、低值耐用品按以下分类进行管理。
  (1)低值仪器仪表,如数字电表、万用表、电源、照相机等。
  (2)低值机电设备,如电机、调压变压器、砂轮机、电钻等。
  (3)低值电子设备(包括音响设备),如鼠标器、计算器、收录机、话筒、电视机天线等。
  (4)工具器具,如千分尺、游标卡尺、机床附件、手电钻、气体压缩瓶、仪表、应急灯、吸尘器等。
  (5)体育设备,如单、双杠、跳马等运动器械、胸臂拉力器、秒表、肺活量计等。
  (6)印刷设备,如字盒、打字机等。
  (7)小工具及其他。如活动扳手、钢丝钳、电烙铁、绘图工具、组合工具、工作台灯、电吹风等。

  第三章 购置、使用与帐目管理
  第五条,学校业务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和经费状况制订教学、科研和办公用低值仪器、低值耐用品当年购置计划,单位领导审批;学校职能管理部门由归口部门实验设备及国资管理处统一制订计划,主管校长审批。
  第六条,实验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建立低值耐用品校级总账,各使用单位建立分户明细账。各单位每年清查一次,更新帐目,报实验设备及国资管理处汇总。
  第七条,各单位严格执行登记、建帐、使用管理程序。对视听、摄影器材、计算器、照明灯具、通用仪表、通讯器材、工具等公私两用低值仪器、低值耐用品的管理上,严禁公物私用。
  第八条,低值仪器、低值耐用品的采购程序按《燕山大学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经办人须在所属单位办理“低值仪器、低值耐用品登记单”后,方可到财务部门报销。

  第四章 调拨、报废及赔偿
  第九条,因工作需要,单位之间可以互相调剂低值耐用品,或由实验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调拨,各单位必须在帐目和卡片上作相应变更记录。
  第十条,凡调离学校的人员.所领用的低值耐用品必须交清后离校;校内调动,所用物品归还原单位,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带走时,征得原单位的同意,办理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因客观原因丢损或寿命期已到等原因需要报废的低值仪器设备和物品,由主管单位填写报废申请单,报实验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审批与报废手续。报废的物品交实验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处理。
  第十二条,因个人责任造成损坏或丢失的,按照校有关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赔款。由当事人填写损坏丢失报告单,主管单位根据情节、物品使用年限等提出赔偿意见,实验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当事人向计财处交纳赔偿款项。
  本办法由实验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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